| 受理机构 | 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编码 | 1162000006394392X63000723005000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1楼A20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网上可正常提交,节后办理。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825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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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825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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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四十八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的十日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有关信息告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并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职业病鉴定相关信息。 | ||||
| 特别程序 | 需要现场勘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需要鉴定,需要专家评审 | ||||
| 实施主体 | 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1-8258900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8259852 |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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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825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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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1楼A20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网上可正常提交,节后办理。 |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 办事信息 |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预约办理 | ||||
| 编码代码 | |||||
| 基本编码 | 00072300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00006394392X6 | ||
| 实施编码 | 1162000006394392X63000723005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00006394392X6300072300500001 | ||
| 结果信息 |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审批结果样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