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编码 | 11620000MB0497942H3000131011000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2楼西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大厅L7号窗口;项目建设中心(秦川园区管委会一楼政务大厅);企业服务中心(西岔园区办公楼一楼东侧便民服务大厅)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网上可正常提交,节后办理。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第一分局(中川0931-8258717,西岔0931-5882169);第二分局:0931-8253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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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第一分局:0931-6505173;第二分局:0931-8379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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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5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家的全部内容。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 ||||
| 特别程序 | 无 | ||||
| 实施主体 |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第一分局(中川0931-8258717,西岔0931-5882169);第二分局:0931-8253928 |
投诉电话 |
电话:
第一分局:0931-6505173;第二分局:0931-8379426 |
| 咨询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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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
电话:
第一分局:0931-6505173;第二分局:0931-8379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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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2楼西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大厅L7号窗口;项目建设中心(秦川园区管委会一楼政务大厅);企业服务中心(西岔园区办公楼一楼东侧便民服务大厅)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网上可正常提交,节后办理。 |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公共安全 | 法人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准营准办 |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 办事信息 |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 编码代码 | |||||
| 基本编码 | 00013101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000MB0497942H | ||
| 实施编码 | 11620000MB0497942H3000131011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000MB0497942H300013101100001 | ||
| 结果信息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审批结果样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