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兰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00013899414M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对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一级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三级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 主动服务条件 | 依法登记备案,持续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自愿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主动服务频率 | 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评定一次,四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1-2次。 |
主动服务方式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民政局按照国家、省级要求,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二)养老机构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初审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名单;后续相关程序按照《兰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