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0001389957XY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服务内容 | 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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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8489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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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26号陇星大厦—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二楼北区市社保大厅7-12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0001389957XY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申请补贴条件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申请补贴周期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