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兰州市安宁区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05013903153F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7683513、0931-7663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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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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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兰州市安宁区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05013903153F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主动服务对象 | 群众 | 主动服务条件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事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 | 主动服务频率 |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主动服务方式 |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引导患方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 医患双方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芝罘区、莱山区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调解由市医调委承担。 (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进行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