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皋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实施编码 | 1162012201390611974000141015000 |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城中社区兰泉路106号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108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5727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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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572141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 ||||
特别程序 | 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 ||||
实施主体 | 皋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Ⅰ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1—5727950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5721416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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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572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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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城中社区兰泉路106号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108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其他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不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14101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220139061197 | ||
实施编码 | 1162012201390611974000141015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12201390611974000141015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设立XX临时活动地点申请的批复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