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皋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编码 | 1162012201390641854622022004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城中社区兰泉路106号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2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5728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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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12345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5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时限,转办执法单位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省旅游条例》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处理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移交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投诉,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
特别程序 | 无 | ||||
实施主体 | 皋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1-5728252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12345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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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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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城中社区兰泉路106号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2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消费维权、旅游观光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62202200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220139064185 | ||
实施编码 | 1162012201390641854622022004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12201390641854622022004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旅游投诉调解书、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