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支付 皋兰县
实施主体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122MB1932440G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内容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申请生育医疗费手工(零星)报销。
咨询方式

电话: 0931-5728413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城中社区兰泉路106号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8窗口
网址: 前往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1-12345
地址: 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名番大道2003号(皋兰县医疗保障局304办公室)
网址: 前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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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122MB1932440G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主动服务类
服务内容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申请生育医疗费手工(零星)报销。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主动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主动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主动服务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主动服务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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