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皋兰县
实施主体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122MB1932440G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内容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零星)报销。
咨询方式

电话: 0931-5728413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城中社区兰泉路106号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8窗口
网址: 前往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1-12345
地址: 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名番大道2003号(皋兰县医疗保障局304办公室)
网址: 前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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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122MB1932440G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主动服务类
服务内容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零星)报销。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主动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主动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主动服务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主动服务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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