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22MB1932440G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持医保凭证购药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572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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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12345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22MB1932440G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持医保凭证购药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主动服务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主动服务频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主动服务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