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皋兰县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皋兰县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22MB1932440G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可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参保人员 | 主动服务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主动服务频率 |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 |
主动服务方式 |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