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榆中县民政局 | 实施编码 | 11620123013907162C4000711003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180号(锦墨院A区4号楼商业1层E2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榆中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5238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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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12345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2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次到现场原因: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等级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
特别程序 | 申请-受理:即办即结;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审查-登记(发证):即办即结。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
实施主体 | 榆中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Ⅰ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1-5238945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12345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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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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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180号(锦墨院A区4号楼商业1层E2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榆中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婚姻登记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不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71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123013907162C | ||
实施编码 | 11620123013907162C4000711003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123013907162C400071100300002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离婚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