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金昌市司法局 | 实施编码 | 1162030001390947563000112013000 |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西路20号金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帮办)服务区13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金昌市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5-821472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5-5830262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到场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事项无授权需集体研究决定,暂时无法开展网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特别程序 | 资质认证;专家评审 | ||||
| 实施主体 | 金昌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Ⅰ级)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5-8214727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5-5830262 |
| 咨询电话 |
电话:
|
||||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5-5830262 |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西路20号金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帮办)服务区13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金昌市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司法公证 |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 办事信息 | |||||
| 是否网办 | 不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 编码代码 | |||||
| 基本编码 | 00011201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3000139094756 | ||
| 实施编码 | 1162030001390947563000112013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3000139094756300011201300001 | ||
| 结果信息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审批结果样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