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永昌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321MB16289757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5-756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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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5-7522810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永昌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321MB16289757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 | 主动服务条件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主动服务频率 | 工作日均正常提供服务。 |
主动服务方式 | 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10日内移交市医学会,市医学会通知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