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白银市民政局 | 实施编码 | 11620400013911372A3000711023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3号高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夏3楼白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43-8138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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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43-12345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等。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第三十八条 收养登记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和本规范相关规定填写。 | ||||
特别程序 | 第三十七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与原登记档案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收养登记证;(二)向申请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三)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 对于没有档案可查的,收养登记员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四)申请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0); (五)将申请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六)向出具查档证明的机关进行核查; (七)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实施主体 | 白银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Ⅰ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43-8138636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43-12345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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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43-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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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3号高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夏3楼白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生育收养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不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71102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400013911372A | ||
实施编码 | 11620400013911372A3000711023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400013911372A3000711023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