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平川区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403MB15621875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43-6623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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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43-12345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平川区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403MB15621875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人员 | 主动服务条件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主动服务频率 | 即时 |
主动服务方式 | 现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