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平川区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403MB1617440C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经认定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或者全额补贴。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43-667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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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43-12345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平川区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403MB1617440C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经认定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或者全额补贴。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 主动服务条件 | ①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②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主动服务频率 | 工作日 |
主动服务方式 | 窗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