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平川区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403MB1617440C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持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43-6789083(职工)0943-6789079(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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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43-12345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平川区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403MB1617440C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持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对象 | 定点医疗机构 | 主动服务条件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①医疗机构HIS相关数据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②参保人员结算信息和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 ③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主动服务频率 | 1次/月 |
主动服务方式 | 窗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