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民勤县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民勤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621MB1765523G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医疗卫生机构为其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 主动服务条件 | 1.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者;2.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经“120”抢救后无效死亡者;3.在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 主动服务频率 | 不限 |
主动服务方式 | 出具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