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民勤县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民勤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621MB1765523G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向就诊患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需要开具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的当事人 | 主动服务条件 | 需要开具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的当事人;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诊断证明。 | 主动服务频率 | 不限 |
主动服务方式 | 复印病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