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721MB16767318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 服务内容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持医保凭证购药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主动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条件 |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 | 主动服务频率 | 按月结算 |
| 主动服务方式 | 直接对机构拨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