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件) 灵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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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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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灵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实施编码 11620822MB1A9194344000125049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南路253号灵台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三楼大厅投资项目服务区79号消防大队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方式

电话: 0933-5999110
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南路253号灵台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三楼大厅投资项目服务区79号消防大队窗口
网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3-5932124
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南路253号灵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205办公室
网址: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场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据描述: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特别程序
实施主体 灵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申办主体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事项状态 在用 咨询电话 电话: 0933-5999110
投诉电话 电话: 0933-5932124
咨询电话 电话:
投诉电话 电话: 0933-5932124
办理地点 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南路253号灵台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三楼大厅投资项目服务区79号消防大队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自然人主题分类 公共安全 法人主题分类 公安消防、其他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可网上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25049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822MB1A919434
实施编码 11620822MB1A9194344000125049000 业务办理编码 11620822MB1A919434400012504900001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审批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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