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庄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82501394908XT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服务内容 |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3-682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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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3-682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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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庄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82501394908XT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 服务内容 |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主动服务对象 |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 主动服务条件 |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 主动服务频率 | 实时 |
| 主动服务方式 | 法制宣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