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00013920244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内容 |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7-266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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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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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12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000139202442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申请补贴条件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申请补贴周期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