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编码 | 1162090001392040493000723008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肃州区新城街道富康路24号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F1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酒泉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7-12345、0937-2612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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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7-12345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第三十一条 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 |||||
特别程序 | 无特别程序 | |||||
实施主体 |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7-12345、0937-2612172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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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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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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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酒泉市肃州区新城街道富康路24号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F1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酒泉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中介服务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72300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000139204049 | |||
实施编码 | 1162090001392040493000723008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90001392040493000723008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