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000139204049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服务内容 | 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0937-6983564;酒泉市中医医院0937-2669062;酒泉市妇幼保健院0937-2662311;酒泉同康中西医结合医院 13893767753;酒泉民健康复医院15209376766;酒泉神康医院19968710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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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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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000139204049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 服务内容 | 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主动服务对象 |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主动服务条件 | 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代理人: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 主动服务频率 | 法定工作日 |
| 主动服务方式 |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病案室工作人员调阅病历并进行复印。(三)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加盖公章,并进行登记签字确认。 | ||||
| 相关政策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pd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