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酒泉市
实施主体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9000139204049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服务内容 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咨询方式

电话: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0937-6983564;酒泉市中医医院0937-2669062;酒泉市妇幼保健院0937-2662311;酒泉同康中西医结合医院 13893767753;酒泉民健康复医院15209376766;酒泉神康医院19968710885。
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新城街道富康路24号酒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综合1-6号窗口
网址: 前往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7-12345
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
网址: 前往投诉

办件评价:
指南评价:
查看评价 我要评价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9000139204049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主动服务类
服务内容 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主动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主动服务条件 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代理人: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主动服务频率 法定工作日
主动服务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病案室工作人员调阅病历并进行复印。(三)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加盖公章,并进行登记签字确认。
相关政策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pdf

温馨提示

用户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操作!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