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酒泉市
  • 0到现场次数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全市 通办范围
办件评价:
指南评价:
查看评价 我要评价
受理机构 酒泉市司法局 实施编码 1162090001392077053000112001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酒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08:30-12:00;下午14:30-18: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出外)
咨询方式

电话: :0937-12345、0937-2668916、0937-2613691
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酒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号窗口
网址: 前往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7-12345
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
网址: 前往投诉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场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特别程序
实施主体 酒泉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申办主体 自然人,企业法人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事项状态 在用 咨询电话 电话: :0937-12345、0937-2668916、0937-2613691
投诉电话 电话: 0937-12345
咨询电话 电话:
投诉电话 电话: 0937-12345
办理地点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酒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08:30-12:00;下午14:30-18: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出外)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自然人主题分类 司法公证、设立变更 法人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司法公证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可网上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预约办理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1200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6209000139207705
实施编码 1162090001392077053000112001000 业务办理编码 116209000139207705300011200100008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审批结果样本

温馨提示

用户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操作!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