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金塔县司法局 | 实施编码 | 1162092101392402654000112001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金塔县文化街14号金塔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3法律援助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金塔县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如需延时服务请提前预约。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7-4425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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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7-1234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特别程序 | 无 | ||||
实施主体 | 金塔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7-4425716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7-12345 |
咨询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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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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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酒泉市金塔县文化街14号金塔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3法律援助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金塔县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如需延时服务请提前预约。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设立变更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司法公证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112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210139240265 | ||
实施编码 | 1162092101392402654000112001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9210139240265400011200100007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