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9230139245525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 服务内容 | 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 |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主动服务对象 |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 主动服务条件 | 1、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 主动服务频率 | 每周4次 |
| 主动服务方式 | 咨询、代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