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通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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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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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通渭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编码 11621121MB177141374000115013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通渭县平襄镇陇阳路2号(通渭县政务大厅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咨询方式

电话: 0932-5559903
地址: 通渭县平襄镇陇阳路2号(通渭县政务大厅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网址: 前往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2-5552356
地址: 通渭县平襄镇陇阳路2号(通渭县政务大厅)
网址: 前往投诉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场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依据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特别程序
实施主体 通渭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申办主体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事项状态 在用 咨询电话 电话: 0932-5559903
投诉电话 电话: 0932-5552356
咨询电话 电话:
投诉电话 电话: 0932-5552356
办理地点 通渭县平襄镇陇阳路2号(通渭县政务大厅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自然人主题分类 规划建设 法人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可网上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1501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621121MB17714137
实施编码 11621121MB177141374000115013000 业务办理编码 11621121MB17714137400011501300001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审批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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