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00MB193864XN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9-8212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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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9-8212630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00MB193864XN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 | 主动服务条件 | 发生医疗纠纷 | 主动服务频率 | 工作日均正常提供服务 |
主动服务方式 |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