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24MB1658613K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开展酒类、粮食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饮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类等食品及其参数的检验检测工作。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9-5939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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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9-5128533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24MB1658613K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开展酒类、粮食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饮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类等食品及其参数的检验检测工作。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公共安全、公用事业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检验检疫、质量技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主动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等 | 主动服务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 | 主动服务频率 | 不限 |
主动服务方式 | 食品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