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康县
实施主体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1224MB1658613K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内容 开展酒类、粮食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饮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类等食品及其参数的检验检测工作。
咨询方式

电话: 0939-5939523
地址:
网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9-5128533
地址:
网址:

办件评价:
指南评价:
查看评价 我要评价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1224MB1658613K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主动服务类
服务内容 开展酒类、粮食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饮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类等食品及其参数的检验检测工作。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公共安全、公用事业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检验检疫、质量技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主动服务对象 自然人、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等 主动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 主动服务频率 不限
主动服务方式 食品检验

温馨提示

用户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操作!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