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西和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25MB1550688C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医疗卫生机构为其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9-662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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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9---6621099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西和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25MB1550688C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医疗卫生机构为其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1.医生诊断患者死亡。2.申请人员为死者的亲属 | 主动服务条件 | 1.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驾驶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原件。 2.申请人员的身份证的原件。 3.需补办死亡证明时,提供申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 主动服务频率 | 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
主动服务方式 | 1.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驾驶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原件。 2.申请人员的身份证的原件。 3.需补办死亡证明时,提供申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