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200013926048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内容 | 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6-8360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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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6-83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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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1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1楼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张掖市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2000139260483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申请补贴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 | 申请补贴周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