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323013933379U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5-5252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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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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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古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左区社保综合服务窗口(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社区崇文路1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323013933379U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申请补贴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申请补贴周期 | 一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