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陇南市
  • 1到现场次数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全市 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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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陇南市司法局 实施编码 11622600013939156M362101200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五凤街-陇南市司法局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 0939-5938922
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陇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C45号窗口
网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9-5916515
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事处王石坝社区五凤街12号陇南市司法局四楼410室
网址: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场次数 1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别程序 送达回执
实施主体 陇南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申办主体 自然人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网办深度 信息发布(Ⅰ级)
事项状态 在用 咨询电话 电话: 0939-5938922
投诉电话 电话: 0939-5916515
咨询电话 电话:
投诉电话 电话: 0939-5916515
办理地点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五凤街-陇南市司法局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自然人主题分类 司法公证 法人主题分类 司法公证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不可网上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621012008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622600013939156M
实施编码 11622600013939156M3621012008000 业务办理编码 11622600013939156M362101200800001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通知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审批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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