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平凉市司法局 | 实施编码 | 1162270001394496703000112014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13楼1313室公共法律管理科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3-823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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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3-821082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特别程序 | 无 | ||||
实施主体 | 平凉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3-8235052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3-8210822 |
咨询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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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3-821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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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13楼1313室公共法律管理科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11201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7000139449670 | ||
实施编码 | 1162270001394496703000112014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27000139449670300011201400004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批复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