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环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822013952780B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 服务内容 | 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 |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主动服务对象 | 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 | 主动服务条件 |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 主动服务频率 | 每月1次 |
| 主动服务方式 | 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