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827013954954N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服务内容 | 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4-7126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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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4-7136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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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镇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镇原县城关镇文汇路12号林水大厦)1楼F区009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827013954954N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补贴类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无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补贴标准 |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申请补贴条件 |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工伤职工发放伤残津贴,有护理等级的发放生活护理费。 | 申请补贴周期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