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 实施编码 | 11622900013955623P3000711005000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32-34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0-6380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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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0-6380877;0930-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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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到场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 特别程序 | 无 | ||||
| 实施主体 |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Ⅰ级)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0-6380963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0-6380877;0930-12345 |
| 咨询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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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0-6380877;0930-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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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32-34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生育收养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 办事信息 | |||||
| 是否网办 | 不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 编码代码 | |||||
| 基本编码 | 00071100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900013955623P | ||
| 实施编码 | 11622900013955623P3000711005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2900013955623P300071100500001 | ||
| 结果信息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 审批结果样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