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和政县民政局 | 实施编码 | 11622925013959800U4000111001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附2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2楼B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0-55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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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0-552155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特别程序 | 无 | ||||
实施主体 | 和政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Ⅲ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0-5521025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0-5521559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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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0-552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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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和政县城关镇兴和路3号附2和政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2楼B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金出具验资报告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111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925013959800U | ||
实施编码 | 11622925013959800U4000111001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2925013959800U4000111001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xxx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批复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