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和政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925MB191973XT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0-5524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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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0-5521142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和政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2925MB191973XT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主动服务对象 | 上报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的医疗机构,申请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双方。 | 主动服务条件 | 医疗机构上报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主动服务频率 | 工作日均正常提供服务 |
主动服务方式 | 医疗机构现场上报医学会或医患双方提供争议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