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中共甘南州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实施编码 | 1162300001396143363000144001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543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区综合场口-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543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区综合场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办理申领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41-822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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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41-1234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它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 ||||
特别程序 | 无 | ||||
实施主体 | 中共甘南州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Ⅱ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41-8220803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41-12345 |
咨询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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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4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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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543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区综合场口-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543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区综合场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办理申领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户籍办理、其他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144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30000139614336 | ||
实施编码 | 1162300001396143363000144001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300001396143363000144001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甘肃省华侨回国定居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