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场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特别程序 | 无 | ||||
实施主体 | 卓尼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Ⅰ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41-3628722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41-3625961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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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41-362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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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卓尼县民政局社会综合福利院5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生育收养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不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711004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3022013962495M | ||
实施编码 | 11623022013962495M4000711004001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3022013962495M4000711004001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