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基本信息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20104010038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及时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核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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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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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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