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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基本信息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0717008000
行政确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制证阶段责任:制作备案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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