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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基本信息

天水市应急管理局
00012503701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核准。不合格的不予许可,并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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