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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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

慈善信托备案

基本信息

张掖市民政局
001011002000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申请备案所必须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信托设立、变更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监管阶段责任:对慈善信托组织情况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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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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