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寻亲管理
基本信息
张掖市民政局
001011009000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详细搜集了解寻亲所必须的信息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寻亲信息资料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寻亲阶段责任:救助管理机构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等履行寻亲责任。
4.监管阶段责任:对寻亲过程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