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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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基本信息

张掖市文物局
000168016000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书面申请、拟退出馆藏的文物藏品档案、副本拟退出馆藏的文物清单、文物收藏单位或受委托的专家组评估认定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许可时书面告知理由、并退回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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